2019年4月11日 星期四 今日关注: 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
    您的位置: 首页 >> 应急局文件
分享到:

关于转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20-09-07 04:24:49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转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晋市应急危化发(2020)153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沁水县能源局、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将省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评审标准》的宣贯工作,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准确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评审要求,为扎实做好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适用于我省二级和三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化工、医药从业单位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各县级应急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合成氨、液化天然气(煤层气)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全面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其他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要全面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本文件迅速转发到属地相关企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对照《评审标准》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素,形成自主运行、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全面提高。《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可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危化监管窗口)下载。

 

附件: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176号)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0〕176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41),进一步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各级应急部门要督促合成氨、氯碱(剧毒)、液化天然气(煤层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全面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其他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要全面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要强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本级所公告的达标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对未按照标准化规范要求保持并持续运行的,抽查或核查不达标的,要撤销或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工作实绩及相关要求,现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各级要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在评审工作中把关不严、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的评审单位,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审单位资格。 

   

附件一.docx

附件二.docx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