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安委督办字〔2017〕4号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对晋城市城区白水佳苑“5·23”
物体打击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
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你辖区白水佳苑6号楼建筑工地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城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晋市安委发〔2013〕30号)等规定,经市安委会研究决定向城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白水佳苑6#楼建筑工地物体打击事故。现提出如下督办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1、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白水佳苑6#楼建筑工地物体打击事故进行调查,并要严肃查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2、查清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3、查清事故上报情况。
4、城区人民政府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按照国务院493号令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要首先向市人民政府安委办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城区人民政府批复。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案卷报市安委办备案。
联系人:崔和平
联系电话: 2068019
附件:关于对城区政府办《关于申请对“5·23”白水佳苑事件统计核销的函》的回复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7月4日
关于对城区政府办《关于申请对“5·23”
白水佳苑事件统计核销的函》的回复
城区政府办:
你办6月19日上报的《关于申请对“5·23”白水佳苑事件统计核销的函》已收悉,市安监局组织力量对你办上报的材料仔细审核,认为你区认定“5·23”白水佳苑事件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理由不充分,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请你区接函后,立即责成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至今已一月有余,请注意调查处理时限相关规定。
你办上报材料中存在的矛盾和不规范之处:
1、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你办上报的《关于申请对“5·23”白水佳苑事件统计核销的函》中,无法证明该事件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且是区住建局认定结论。
城区住建局《关于“5·23”白水佳苑事件调查情况的报告》中,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6月2日出具情况报告:综合调查和尸检情况,王岗死亡系高空坠物致死,排除他杀。理由不充分。是否城区公安局涉及保密原因,还有其他排除他杀的证据?事件调查中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上报的情况说明和去公安局调查结果相符来证明白水佳苑6号楼5月23日处于停工状态,结果可信度不高。还说当日有大风,也未见气象部门证明材料。
3、王岗和工友刘会军、李建龙当日为何在停工状态下进行暖气管道安装?既然停工,如何又说该三人未和建设、施工单位办理交叉作业手续?
4、既然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件,为何提出的事件教训和总结中3项防范措施都是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
5、城区公安局材料中对该事件的表述是:8时50分许,王岗被高空掉下的凝固水泥袋砸中头部;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表述的是5月23日中午10时许,有工人发现楼下一名工人被不明物体砸伤;钟家庄办事处《关于白水印象小区6#楼有关情况的续报》中,又表述为5月23日上午10市左右,一工人被空中坠物砸伤。既然城区住建局调查报告中说死者王岗是被高空坠落的水泥袋砸伤致死,调查报告全文并未对该水泥袋形状、体积、重量进行描述,该水泥袋是从何处坠落的?多大的风力可把该水泥袋吹落?没有专家认定结论,即使是水泥袋砸中工人没有带安全帽等防范措施不到位,不符合核销程序第一款。
6、现场管理人员任海林提供的《情况说明》中表述“5月23日早6时,我工地工人上班。。。。。。”而其他材料又说该工地处于停工状态?任海林笔录和证明材料不吻合。
7、《询问笔录》不规范,询问内容过于简单,对几个人的询问一直围绕施工工地停工来展开,有引导性询问嫌疑,不是客观公正的询问当事人情况,然后再根据综合询问材料和调查情况来得出调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