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 星期四 今日关注: 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
    您的位置: 首页 >> 安全科普
分享到:

安全生产意识很重要!这则普法案例请查收

2022-10-12 10:28:15

安全生产关系千家万户
宁可百日紧
不可一日松
企业和个人要落实安全措施
千万别让安全意识“打了盹”!

关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我这儿有个普法案例要给大家讲讲……



2021年4月,张某、周某以每天200元劳务报酬雇佣王某等在伐木现场从事杂工。5月7日,王某在伐木现场施工过程中,被砍伐树木落下的树枝砸伤左手。3天后,王某前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王某左侧尺骨骨折、左侧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腕关节软组织挫伤。王某手术后住院半个月后出院。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需误工休息180日,护理60日,后期还需医疗费用等。王某受伤后,雇主张某、周某仅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其他损失均未赔偿。为此,王某诉至君山区法院,要求张某、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10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



你等等,让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件有几个关键点。




第一
张某、周某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人,施工现场有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
王某为什么3天后才就医?



你这两点提得很到位呀!





判决

君山区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某因涉案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6.25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张某、周某对王某所受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1.2万元,还需向王某赔偿2.55万元,王某自行承担剩余40%的损失

君山区法院认为,张某、周某作为伐木作业组织者,应当为案涉伐木作业的安全负总责,但人却没有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仅口头告诫王某注意安全,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同时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管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但其在案涉伐木作业中疏于防范可预见的风险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未及时就医,而是在事故发生后3天才前往医院治疗。故王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案涉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的扩大均有过错。法官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事实、受害者的损失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无论是责任单位还是工作人员,

都该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所有职工

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冒险甚至违法作业,

员工有权说“不”!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来源:应急普法 中国应急管理报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