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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2022-06-01 10:12:55

晋城市应急管理

关于在全市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驻市中央、省属相关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3月31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及我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部署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晋中市山西万宝德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5.6”粉煤灰仓坍塌事故教训,并结合市委市政府晋城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持续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全市辖区内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开展安全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市应急局决定成立全市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组。

长:郭明太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申红卫市应急局三级调研员

        李建骏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

徐旭庆  市应急局四级调研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煤矿综合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安排、情况收集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此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改,市、县应急局全覆盖检查的方式开展。各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开展,如实填写隐患排查台帐,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

各企业要对照排查内容及《选煤厂安全规程》等对安全风险隐患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风险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形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报告,将附表1、2、3及自查报告于6月底上报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应急局要将上报结果分类汇总上报市局各主体企业也要成立检查组,对所属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进行全覆盖安全生产大排查,严格落实各项排查内容,认真梳理问题清单,制定专项整改方案。

(二)督查整改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市应急局各煤矿安全监管科室按照年初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对市级监管煤矿附属洗选煤厂开展专项督查,市应急局大排查领导组将组织对全市开展本次安全生产大排查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大排查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应急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所监管的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进行全覆盖安全生产大排查,并严格监督所监管企业扎实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立即停产停建,做到所排查问题整改到位,8月底全面清零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1日12月20日

各企业及上级主体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查找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市、县应急局要针对本次安全生产大排查中问题突出或不放心企业开展“回头看”工作,全面巩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市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发展,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主要排查内容

1.对企业和改(扩)建项目是否合规的排查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无证生产经营、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法》中法律责任条款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工程项目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及监理;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安全员、材料员和技术员等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坚守岗位;施工工艺和施工材料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作业。

2.对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的排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齐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人员能力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是否制定;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是否组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是否具备岗前培训时间是否达到24学时

3.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排查。是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否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日常岗位检查和专业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类型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4.对储煤棚(筒仓)及皮带走廊(栈道)安全隐患的排查。洗(选)煤厂及煤棚(仓)的设计、施工单位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竣工验收或者出具安全设施评价报告;各储煤棚(筒仓)及地基是否在采空沉陷区或采动影响范围内,仓体是否有变形、裂缝、渗水等、基础是否沉降,是否做到定期观测、排查消除隐患并有记录(负责人签字);厂房结构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是否使用易燃彩钢材质搭建;建筑物内、外墙体或附属物有无开裂、空鼓、下沉、跌落、松动固定不牢现象,是否采取措施;地下煤仓、走廊及其他建筑物周围是否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是否设置积水池并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能力是否能达到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建筑物地基附近是否长时间积水;皮带走廊、栈道等是否结构可靠,防护齐全,防腐防锈到位,并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且有记录。

5.作业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排查。现场设备电气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电缆、电机及配电接地线是否完好、标准电缆沟或电缆夹层中是否有积水和异物;作业现场消防设施是否配备齐全有效;传动或运转部位是否有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牢固、完善;作业车间(厂房)安全门、平台栏杆、安全通道、过桥是否畅通完好可靠;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存放和使用;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经企业负责人审批的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组织培训,是否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并配备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6.对作业人员不安全因素的排查。是否按照岗位标准和专业标准做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是否有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设备的现象;是否有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情况;是否有用手代替工具操作、不规范使用工具、身体部位伸进不安全范围的情况;是否有着装不规范或没有戴安全帽的现象;是否有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现象

7.对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鉴定情况的排查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由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该机构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是否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等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和监管能力的差距和不足,始终把防控安全风险、遏制事故作为应尽的责任,坚决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力争通过大排查,使得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全面整治提升,确保隐患排查工作扎实开展。

2.加强组织领导。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逐项推进工作落实。在大查过程中,加强对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矩意识培训,加强重大危险源和开停车、特殊作业安全风险管控。

3.强化监管执法坚持指导服务和从严监管相结合,做到认真履职,严格执法,针对安全大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将以对问题和隐患“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将本次安全大排查工作与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同步进行。各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所查问题拒不整改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在安全大排查期间,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取消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等级,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尚未认定的一律暂缓申报或认定。

4.认真总结上报各县(市、区)应急局,市直、驻市中央、省属相关煤矿企业要安排专人按照文件要求上报相关资料,认真梳理总结大排查开展情况及取得的实际成效,分析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实际困难,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最终形成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大排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纸质版盖章报市局煤矿综合科(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文斌      电话:0356-2068126

电子邮箱:yjjmzk@163.com

附表1、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表.doc

附表3、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中介机构排查表.doc

煤综发2022119号.pdf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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