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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1-09-03 11:06:11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全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

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驻市中央、省属相关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煤矿领导(含建设矿井施工项目部领导,下同)带班下井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91号)《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50号)《晋城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晋市办发〔2019〕37号)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带班下井资格审核

各主体企业要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55号)要求,严格带班下井领导的资格审核和任命,并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告知市、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带班下井人员资格要求

1、本规定所称的煤矿领导是指煤矿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项目经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项目部副经理)。其中,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经主体企业任命,施工单位项目部班子成员必须经施工单位任命。

2、煤矿必须分别配备“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五职矿长”不全的严禁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副总工程师数量不超过8人。

3、任命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综合考虑其文化专业、能力水平、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从业年限等因素。原则上煤矿带班下井领导要符合以下条件:

(1)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其中,矿长必须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管理岗位达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近5年任职期间没有受到较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追究。

(2)所有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原则上要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或取得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带班下井领导要取得初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为避免频繁调整矿长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矿长任职不足两年的,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主体企业需提前同时向市、县应急局书面告知调整原因。

   (二)带班下井人员任职告知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凡被任命调整(含交流和转任)为带班下井领导的,煤矿企业必须在下达任职文件5日内(以任职文件下达时间算起),将以下告知资料,加盖煤矿和主体企业公章,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告知相应市、县应急局(县级监管煤矿无需向市应急局报告,下同)。市、县应急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所辖煤矿带班下井领导任职信息在网站进行公示。

1、《煤矿企业领导任职情况报告表》(附表1);

2、任职文件(复印件);

3、学历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复印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6、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煤矿带班下井人员信息汇总表》(附表2,此表需统计本矿所有带班领导信息)。

其中,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带班下井领导资料报送至市应急局煤矿综合科进行登记报备(登记报备后即可履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职责)。按照《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要求,县级监管煤矿矿长发生调整的,向县(市、区)应急局告知报备后,由县(市、区)应急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矿长告知资料(上述第2、5、6项)报送至市应急局煤矿综合科,市应急局将及时上报省应急厅变更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信息。

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后6个月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煤矿“五职矿长”取证期间可暂时履行带班下井职责,取证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告知相应市、县应急局,逾期未取得证件的,主体企业必须及时调整其职务。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在取得证件后,方可下井带班。

二、认真编制带班下井计划

各煤矿要结合本矿带班下井领导数量和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编制月度带班下井计划,逐级上报。

1、带班下井领导要以“五职矿长”为主,以副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辅: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煤矿的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带班下井次数不得低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次数(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中带班下井最高次数为准)。

2、制订带班下井计划要统筹考虑,均衡合理安排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时间和班次,煤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有一个夜班。其中,搬家倒面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双带班”。

3、县级监管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由主体企业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县(市、区)应急局,各县(市、区)应急局汇总后,电子版于每月25日前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的主体企业、中央煤矿企业审核汇总后电子版于每月25日前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市应急局集中汇总后,在网站进行公示,作为带班下井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4、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需调整班次的,提前填写《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调班申报表》(附表3),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告知相应市、县应急局。其中,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将填写好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调班申报表》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并同时传真至市应急管理调度指挥中心;县级监管煤矿执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其他带班下井领导需调整班次的,必须填写《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调班记录》(附表4),经矿长(项目部经理)签字,提前在本矿调度室、监控中心书面备份,并在井口公示后方可调班。

5、因带班下井领导职务调整、“双带班”等情况导致带班计划整体变更的,至少提前2天将调整好的带班下井计划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向相应市、县应急局进行报备。其中,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将调整好的带班下井计划表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同时传真至市应急管理调度指挥中心,并报送隶属主体企业。县级监管煤矿执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

三、认真履行带班下井职责

1、带班下井领导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状况,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停建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和带班下井检查记录,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以及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关键环节现场监督确认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和落实整改,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3、严格执行带班下井规定的同时,煤矿必须认真落实24小时全天候矿级领导地面值班制度,正常生产或建设的煤矿,当天带班下井领导不得安排地面值班,做到不空档、不缺位。

4、煤矿除正常生产或建设期间外,出现因井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责令停产停建的,停产停建期间由主体企业批准井下组织维修、下料、提升等零星作业的,停产停建煤矿按规定程序批准开展复产复建整顿等情况,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做到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规定。

5、煤矿出现因春节、政策和自行停产停建放假的、因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的情况期间,仅进行“一停四不停”的,可不安排带班下井,但每天至少要有矿领导下井,针对“四不停”内容及重点区域和部位进行巡查。如遇井下应急作业时,必须有矿领导现场带班。

6、煤矿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或井下生产建设实际,在节假日或其它时间段停止采掘作业的,提前填写《晋城市煤矿停产停工动态报告表》(附表5),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同时传真至市应急管理调度指挥中心。其中,县级监管煤矿停止采掘作业的,必须同时告知属地安全监管的县(市、区)应急局,未告知的,煤矿领导应按照正常生产建设履行带班下井职责。

四、加强带班下井监督检查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职务、班次。每月3日前,应将上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市、县应急局要采取电话函询、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调取档案、查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3、主体企业每月必须对所属煤矿领导(含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突查检查,并建立专门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台账》,作为每年主体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强化带班下井责任追究

所有带班下井领导要消除和杜绝侥幸心理,不折不扣执行规定和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对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执行,同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7号),对煤矿矿长一次考核记6分。

2、对煤矿未按照要求及时制定、报送带班下井计划或带班下井计划违反规定的,导致未按时上网公示的,将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执行行政处罚。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安全监察专员职责时,未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的,将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91号),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4、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发生调整变更后,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应在10日内及时下达正式的任职文件,严禁出现安全履职“空档期”。其中“五职矿长”未按规定及时任命并到矿履职的,将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执行行政处罚。

5、各主体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制定《领导干部违反带班制度考核规定》,强化对未按规定带班下井领导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6、煤矿领导调整后,未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告知市、县应急局而擅自带班下井的,责令主体企业分管领导和煤矿矿长分别向市、县应急局作出书面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批评。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全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规定》(晋市应急煤综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市应急局煤矿综合科

地址:市应急局43A05

联系电话(传真):2210372

带班报备专用邮箱:mkdb405@163.com

市应急管理调度指挥中心

电话:2068130 传真:2068330

附表1《煤矿企业领导任职情况报告表》

附表2《煤矿带班下井人员信息汇总表》

附表3《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调班申报表》

附表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调班记录》

附表5《晋城市煤矿停产停工动态报告表》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附表1-煤矿企业领导任职情况报告表.doc

附表2-煤矿带班下井人员信息汇总表.xls

附表3-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调班申报表.xls

附表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调班记录.xlsx

附表5-晋城市煤矿停产停工动态报告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