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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1-06-10 09:16:12

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

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驻市中央、省属相关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22号),决定自2021年5月至12月,开展全市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煤矿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煤矿工程违规分包转包和煤矿假整合、假重组、假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煤矿外包工程(含煤矿整体托管及工作面“搬家倒面”、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

三、整治机构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组  长:郭明太 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申红卫 市应急局三级调研员(分管煤矿安全工作负责人)

        李建骏 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队长

        徐旭庆 市应急救援救护队队长

成  员:市应急局各煤矿安全监管科室(单位)负责人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煤矿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专项整治相关事宜,收集、汇总、通报、上报专项整治有关信息。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煤矿外包工程

1、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2、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或者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的;

3、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4、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

5、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6、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7、煤矿在工作面“搬家倒面”、 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8、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

9、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10、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1、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12、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13、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资源整合煤矿

在做好《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市安委办发〔2021〕14号)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整治:

1、资源整合煤矿没有设立统一安全管理机构的;

2、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对井下队伍没有实现统一管理的;

3、资源整合煤矿对整合区域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的;

4、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套及以上生产系统,一矿多井的;

5、资源整合煤矿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6、资源整合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7、资源整合煤矿存在安全管理能力不足、风险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低的;

8、异地整合重组煤矿存在不按要求进行分期开发,借设备检修、巷道维护、隐患整改、井下通风排水等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作业,“明停暗开”的。

五、时间安排

(一)煤矿企业自查整改阶段(6月30日前完成)

各煤矿企业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经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自查整改报告应包括资源整合情况和煤矿工程外包情况、自查存在的问题、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监管部门专项检查阶段(10月30日前完成)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成立检查组,明确检查组负责人及责任分工,在煤矿开展自查整改的同时,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逐矿开展检查;对专项整治期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煤矿,要在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于6月13日前将辖区检查组名单及责任分工报市应急管理局。专项整治市级督查检查组名单及责任分工见附件1。

(三)国家省市抽查复查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厅、市局将分别成立检查组,按比例抽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省厅每市抽查3座煤矿,市局按不少于10%的比例对各县(市、区)相关煤矿进行抽查。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和内容,合理安排时间进度,严把整治工作质量。要明确局分管工作负责人,确定1名联络员,于2021年6月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联络员名单(姓名和联络方式)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问题建档入单。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专项整治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既要建立台账,又要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跟踪督促问题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非本部门管理权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切实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级要严格落实《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从重处罚:(1)煤矿托管未采取整体托管方式;(2)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3)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或者通过承包合同条款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4)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没有对井下队伍实现统一管理,存在一矿多井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以及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5)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等。对于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整改期间安全无事故。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推动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果。自7月份起,于每月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格见附件2、3),于2021年12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应急管理。

联系人及电话:李文斌,0356-2212033;电子邮箱:yjjmzk@163.com。

附件:

1、专项整治市级督查检查组名单及责任分工

2、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3、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附件1专项整治市级督查检查组名单及责任分工(1).docx

附件2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1).docx

附件3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