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应急工贸发〔2021〕47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
现将《晋城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晋城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电〔2021〕10号)文件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底线思维,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下大力整治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高粉尘涉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保持我市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市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柳 青 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副组长:段海刚 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科长
成 员: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冶金工贸的副局长,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部长、市局工贸科全体。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办公室主任由段海刚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安排部署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汇总、通报有关信息。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整治时间。专项整治工作从2021年3月开始至2021年底结束。
(二)整治范围。主要包括木器(板材)厂、饲料生产等粉尘涉爆企业。处于长期停产状态(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
(三)主要内容。重点整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不严格、作业前不通风不检测、安全条件确认不到位等“三违”行为。
四、实施方法
(一)制定整治方案。3月份,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企业要紧密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各企业要按照《冶金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家“会诊”检查表》附件2中21项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对标整改。3月底前形成书面自查自改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组织专家会诊。4月份开始,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专家“会诊”检查工作,9月底前完成专家会诊;企业要对专家“会诊”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全面整改,所有隐患务于12月底前整改完毕。
(四)开展督导检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专家会诊检查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全程跟踪督导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市局将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认真、不扎实的,将约谈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筹划部署。各级各企业要充分认识粉尘涉爆企业的高风险性、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结合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类型、风险程度、安全生产现状等实际,科学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同时,配套危化装置集中整治和钢铁、有限空间作业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持续推进。
(二)精心组织,务求整治实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抽调专业对口、业务精湛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辖区范围内企业逐一“会诊”检查,逐企提出整改意见。对“会诊”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挂牌督办,按照“五落实”要求督促企业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加强督导服务,彻底消除隐患。各县(市、区)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对自查自改、专家“会诊”检查、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发现的所有隐患和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列出清单、责任到人,逐条对标整改、销号。对未按工作计划开展专项整治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处罚,并列入红黄牌管理;对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非法企业,要依法提请政府关闭、取缔。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于3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附件1;4月份开始,每月13日、25日报送附件2;每两个月(双月25日)报送附件4;2022年1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刘阳锋、石继伟
联系电话:2217644
电子邮箱:aj2k513@163.com
附件:1.晋城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明细表
2.晋城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3.冶金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家“会诊”检查表
4.晋城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晋城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明细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负责人 | 所属县区 | 行业类别 | 企业规模 | 涉爆粉尘种类 | 涉爆粉尘场所作业人员总数 | 涉爆粉尘场所数量 | 联系电话 | |
总数(处) | 其中:作业人员10人以上的场所(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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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此表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3月25日前各报送至市局工贸科;
2.企业规模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填写;
3.涉爆粉尘种类填写镁铝粉尘、其他金属粉尘、木粉尘、煤粉尘、纤维粉尘、塑料粉尘或其他;
4.涉爆粉尘场所数量按车间算(一个车间为一处)。
附件2
晋城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粉尘涉爆企业专家会诊情况 | 配套危化装置集中整治情况 | 执法处罚情况 |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项) | |||||||||||||||||
粉尘涉爆企业总数(家) | 已完成专家会诊企业数(家)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配套有危化装置的企业总数(家) | 需进行设计诊断企业数(家) | 已完成设计诊断企业数(家) | 需进行专项评价企业数(家) | 已完成专项评价企业数(家) | 重大隐患 | |||||||||||
排查(项) | 已整改(项) | 未整改(项) | 排查(项) | 已整改(项) | 未整改(项) | 排查(项) | 已整改(项) | 未整改(项) | 责令限期整改(家) | 停产整顿(家) | 行政罚款(万元) | 关闭 取缔(家) | ||||||||
未 整 改 重 大 隐 患 明 细 |
填报说明:1.此表统计数据均为累计数,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月13日、25日前各报送一次。
2.未整改重大隐患明细栏应详细填写隐患的具体情况、未及时整改原因、采取的管控措施及整改进展情况等。
3.配套危化装置集中整治栏中的“已完成专项评价企业数”指进行了安全专项评价且经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的数
量;重大隐患数指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时仍存在的重大隐患。
附件3
冶金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家“会诊”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基础管理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参考依据 | 检查结果 | 整改意见及建议 | |
1 | 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与有关人员谈话。 | 《安全生产法》第91条 | ||||
2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或者测试。 |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 ||||
3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查阅资料;现场核验特种作业岗位。 |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 ||||
4 |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查阅资料;现场核验隐患治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8条 | ||||
5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文件;现场核验岗位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 ||||
6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尘清扫、危险作业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执行记录等。 |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18、22、41条 | ||||
7 | 未依法保证安全投入;未为从业人员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 查阅制度及使用台账;查阅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和发放记录。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第20、42条 | ||||
安全基础管理 | 8 | 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4条 | |||
9 | 未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并如实记录。 | 查隐患排查台账,“两个清单”、“四色图”,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等。 |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38条,《山西省安全生条例》第23条 | ||||
10 |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查资料;现场核查安全设施是否完善。 |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28、29条 | ||||
11 | 危险作业票内容设置、填写是否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动火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至少抽查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 抽查危险作业票;现场核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设备设施及生产现场管理 | 重大隐患 | 12 |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13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7.1.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14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3.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15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1.7;《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设备设施及生产现场管理 | 重大隐患 | 16 |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17 |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查阅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1.3;9.1,9.4,9.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18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查现场及设计文件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19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规范设置防雷设施。 | 查现场、防雷检测检验报告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3.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20 |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查现场及设计文件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4.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4.6;《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21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查现场及设备维护保养台账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4.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检查人员: 企业负责人:
附件4
晋城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 | 行业领域(数量) | |||
钢铁 | 粉尘涉爆 | 铝加工 | ||
基本情况 | 企业数量 | 家 | 涉粉作业人数 10 人及以上 家 | 家 |
其中涉粉作业人数 30 人及以上 家 | ||||
执法检查 | 已执法检查企业 | 家 | 家 | 家 |
其中已开展自查自改的企业 | 家 | 家 | 家 | |
违法行为情况 | 钢铁8、粉尘6、铝加工7项重点事项 | 条 | 条 | 条 |
有限空间重点事项(4项) | 条 | 条 | 条 | |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检查要点(20项) | 条 | 条 | 条 | |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 违法行为 | 条 | 条 | 条 |
处罚金额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 家 | 家 | 家 | |
执法成效
| 已全部消除违法行为企业(钢铁8、粉尘6、铝加工7项)+有限空间4项 | 家 | 家 | 家 |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2021 年 月 日
注:1.一家企业可能涉及多个场所、设备,如钢铁企业若干高炉、转炉涉及多个执法检查项,应逐一逐项进行执法检查后统一填写。
2.本表格中粉尘涉爆企业只统计涉粉作业人数 10 人及以上企业的相关数据。3.钢铁只统计联合钢铁企业,铝加工只统计有深井铸造
工艺的企业。
关于印发《冶金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事故重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应急工贸发(2021)4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