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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 工作的通知

2021-03-17 11:06:03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

工作的通知

晋市应急工贸发〔2021〕46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深刻吸取湖南栖霞山笏山金矿“12·4”重大炸药爆炸事故、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等事故教训,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强化企业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有效管控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以下简称大排查),现制定大排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时间及目标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49号)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和非煤矿山实际,从即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市所有生产非煤矿山与基建矿山全部纳入大排查范围,以严防爆炸、坍塌、火灾、透水、中毒窒息等事故为重点,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切实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市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排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市局成立大排查工作督导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冶金工贸科,办公室主任由段海刚科长担任,负责督导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大排查工作中的矛盾问题。

组  长:柳  青 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副组长:段海刚 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科长

成  员: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非煤矿山的副局长、科(股)长。

三、安全大排查整治内容

(一)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

1.企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动火作业;地下矿山企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2.地下矿山企业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从重处罚。

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

3.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4.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并依法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

5.企业违规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或者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6.企业使用纳入安标管理但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

7.企业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8.地下矿山有严重水患未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有效措施的,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立即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9.企业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采取限产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0.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11.企业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立即关闭。

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

12.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

13.地下矿山企业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14.露天矿山企业未按规定配齐三大员,地下矿山企业未按规定配齐五大员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15.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吊销证照或关闭等处罚。

16.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企业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与各级安排部署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相结合,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零事故”单位创建相结合,与当前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晋城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整治工作”相结合,研究制定本地区大排查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所有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改,推动大排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检查内容,对所有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间断自查自改,贯穿全年。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48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市局将对规模以上企业、不放心企业进行重点督查抽查。发现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检查、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没有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并依照“红黄牌”管理办法进行挂牌管理,对列入“黄牌”“红牌”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并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销号。

附件:1.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的通知

2.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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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晋市应急工贸发(2021)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