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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特别规定》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1-01-27 09:38:03

关于立即开展《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

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晋城煤业集团、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销公司、有关中央企业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1月11日、12月6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晋政办发〔2020〕91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落地落实,省应急厅紧急下发了明电《关于切实做好<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电〔2021〕3号),现就做好我市煤矿《特别规定》检查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煤矿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此次检查验收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等主要内容,切实用法律法规标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此次《特别规定》检查验收工作为契机,全面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二、各煤矿企业要按省厅要求,突出检查重点,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自查自改结束后要立即上报煤矿上一级公司;煤矿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签字确认,并按照监管关系分别报送市县应急局;市县应急局要组织检查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煤矿开展全覆盖检查验收工作,在2021年2月9日前完成此项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处于受控状态。

三、市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检查、严格验收、严格执法,对检查验收发现未严格落实《特别规定》要求的,一律按规定依法处置;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自行排查发现并按规定上报的除外),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对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各县(市、区)应急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并于2021年1月26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送市局。2021年2月3日前,市级监管煤矿要将自查落实情况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局。2021年2月9日前,市局各检查验收组要将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各县(市、区)应急局要将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2、3)报送市局。

人:郭卫卫

联系电话:0356-2060067

电子邮箱:jcagzx@163.com

附件:1.晋应急发电〔2021〕3号

2.《刑法修正案(十一)》(摘录)

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摘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