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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煤矿“一矿一策”安全 监管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6-23 10:54:25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煤矿“一矿一策”安全

监管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安委办发〔2022〕61 号

晋市安委办发(2022)61号.pdf

附件1

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一览表

煤矿名称(全称)


政府安全责任挂牌领导(姓名及职务)


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全称)


部门安全责任挂牌领导(姓名及职务)


部门安全监管内设科室(单位)负责人(姓名)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

(派出部门及姓名)


煤矿安全监管

五人小组成员(姓名)



附件2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措施参考内容

1、跟踪掌握监管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包括煤矿“五职”矿长等管理团队情况,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井下作业队伍情况,煤矿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及分布情况,煤矿安全风险年度和专项辨识管控情况,煤矿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上传数据情况,各级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等。

2、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是否层层分解责任形成监督考核机制;检查煤矿是否建立重要设备材料查验制度(查验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和是否假冒伪劣)等制度;检查煤矿矿长是否存在需要考核记分的情形等。

3、对于重组矿井,重点检查煤矿上级公司下达生产经营指标情况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等。

4、对于两个及以上水平或采(盘)区开采的矿井,重点抽查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生产采区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准备采区是否按规定形成通风、排水系统等。

5、对于高瓦斯矿井,重点检查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采取措施,瓦斯超限后是否调整瓦斯抽采措施实现瓦斯抽采动态达标;检查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照安全监控系统核查是否存在回风隅角瓦斯监测检查弄虚作假情形等。

6、对于突出矿井,除包含对于高瓦斯矿井的检查重点内容外,还要检查是否存在煤层赋存异常(厚度变化及软分层)、地质构造异常、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如揭露或施工的钻孔孔口瓦斯浓度异常等),是否针对性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每季度至少根据开拓或掘进煤巷工作面瓦斯情况现场抽查一次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是否达标;检查顶底板岩巷超前探测煤层和构造情况;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是否存在过滤或屏蔽情形等。

7、对于资源整合矿井,重点检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本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矿井老窑和采空区积水范围,检查是否对废弃井筒、空巷等安全处置到位。对于煤层埋深小于200米、煤层现采区域周边或上覆煤岩层含水富水的资源整合矿井,还要重点检查矿井涌水量监测分析是否到位,排水设施是否满足需要,防水密闭是否可靠,是否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等。

8、对于立井提升人员的矿井重点检查提升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情况、钢丝绳等提升设施监测检验情况;对于开采煤层总体倾角大于15度或褶皱起伏较多的矿井,重点检查倾斜井巷运输“一坡三挡”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是否落实“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是否采取防止支架下滑的措施等。

9、对于采取特殊开采工艺的矿井,沿空留巷重点检查挡矸支架后瓦斯是否超限,留巷复用工作面是否采取补强支护、注浆等措施超前管控顶板;复采工作面是否探清复采区域空巷、垮落区积水积气情况,是否超前预控顶板;大采高工作面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止支架倾斜倒塌的措施和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伤人的措施;放顶煤工作面两端头支护方式是否稳定可靠等。

10、对于瓦斯(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大于15立方米/吨)、矿井水(煤层埋深100米左右、煤层现采区域周边或上覆煤岩层富水含水等)、顶板(煤层埋深在500米以上或受断裂地质构造影响明显)等灾害严重的矿井,引入专家团队“会诊”机制,根据灾害变化特点组织安全“会诊”。

11、对于煤矿采掘接续趋于紧张的矿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违法行为,检查作为回采煤量的区域瓦斯抽采、防治水是否达标,调整采掘衔接计划后是否能满足回采煤量可采期的要求等。

12、对于开采煤层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矿井,重点对照防灭火专项设计检查各项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采空区漏风和一氧化碳气体监测情况等。

13、对于建设矿井,重点对照安全设施设计检查煤矿通风、瓦斯抽采、供电、防排水、防灭火、运输、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重要安全设施是否做到“三同时”,采用的临时安全设施是否满足安全建设需要等。

14、对于因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的矿井,落实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驻矿盯守,根据停产停建时间至少(每月)突击检查一次,看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15、对于长期停缓建矿井,明确日常巡查人员责任,每月不定期巡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井上下不定期巡查不少于一次(井筒封闭井下停止通风供电排水的矿井除外)。

16、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煤矿“三违”和事故隐患多发频发的矿井,可在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加大检查频次,组织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一规程四细则”等法规标准的抽查抽考,必要时责令煤矿停产停建整改。

1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九处根据上级下发的执法计划开展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至少每季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直接监管的煤矿的井上下各生产作业地点全覆盖检查一遍,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每两月对重点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检查,查验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18、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每季度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开展一次业务研讨培训和监管执法分析,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依法监管能力,以严监管严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19、对存在晋市政办发电〔2022〕5号列明的7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采取提出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免职建议、比照事故调查处理等升级管控措施。

附件3

煤矿“一矿一策”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监管措施清单

煤矿名称


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万吨/年)


上级公司


企业性质(中央、省属、地方国有、民营)


现采煤层


瓦斯等级


水文地质类型


是否带压开采


自燃倾向性


煤尘爆炸性


水平及采区数


煤矿现状(生产、建设、停产、停建)


采煤工作面个数及采煤方法


标准化等级


开拓方式


监管部门研判出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监管部门“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清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