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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记分情形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22-04-22 04:37:04

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山西省煤矿矿

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记分情形补充规定的通知》的

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驻市中央、省属相关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省安委办对《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记分情形作了补充规定,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省安委办《关于<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记分情形补充规定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36号)转发你们,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认真对照补充的12条记分情形,组织学习国家、省重大灾害防治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深刻领会矿长记分条款内涵。各煤矿矿长要全面履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认真对照列明的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形分解责任、对标整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对煤矿矿长严格考核记分,不能按规定对煤矿矿长考核记分的,将建议同级监察委员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记分情形补充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晋市安委办发(2022)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