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两重点一重大”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的
通 知
晋市安委办发〔2021〕59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晋城市“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已经市安委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发〔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两级立项权限的“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制度。联合审查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召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联合审查是指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经县(市、区)、开发区立项审批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其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启动联合审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联合审查,立项审批部门方可予以立项。
第六条 各联审部门职责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审查、召开联席会议;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我市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等;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行业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审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七)市能源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耗相关要求。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完成相应审查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备案类项目
1.县(市、区)或开发区立项审批部门联合审查申请文件;
2.项目所在化工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符合园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入园标准等);
3.安全风险评估(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其中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反应的,应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核准类项目
1.项目单位立项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需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及工艺技术来源等内容)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含四至范围及坐标的规划图纸)
4.项目所在化工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符合园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入园标准等);
5.安全风险评估(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其中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反应的,应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关系报当地县(市、区)或开发区立项审批部门;当地立项审批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负责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联合审查。
市级立项权限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开展联合审查。
第九条 联审程序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接到“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查申请或“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核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二)满足联合审查要求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各联审单位开展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可采用书面函询和召开联席会议两种方式。采用书面函询方式的,各联审单位要在接到函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审查意见;采用召开联席会议方式的,各联审单位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并代表本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逾期未回复意见或者无故不出席会议、出席会议未发表正式意见的均视为本单位同意。
(三)联合审查结束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汇总形成联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批依据。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市级立项权限的其他化工项目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