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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廉洁履职“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2021-01-14 05:14:54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廉洁

履职“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煤矿:

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履职过程的纪律约束管理,市安委办制定了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廉洁履职“十不准”规定,请将此规定传达到全市所有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和所有煤矿企业,全市所有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并诚恳接受派出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煤矿企业的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

(1)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值班室):0356-2027255

(2)中共晋城市纪委监委驻市能源局(市应急局)纪检监察组:0356-2060078

附件: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廉洁履职“十不准”规定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廉洁履职“十不准”规定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在履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坚决做到“十不准”:

1.不准收受和索取被监管煤矿的任何礼品、支付凭证、土特产,接受被监管煤矿安排的旅游观光、健身娱乐活动;

2.不准以监管为名吃拿卡要,向被监管煤矿索要烟、酒、钱、物;

3.不准在监管工作中与被监管煤矿开展项目洽谈、产品推销、争取赞助、干预煤炭销售活动等与安全监管无关的活动;

4.不准在监管工作中违规接受被监管煤矿超标准食宿接待,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5.不准收受被监管煤矿以任何理由发放的各种名义的津贴、补贴和奖金;

6.不准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被监管煤矿有可能影响依法公正监管的车辆;

7.不准在被监管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一切费用;

8.不准利用监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9.不准在煤矿安全监管过程中欺上瞒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0.不准通知监管煤矿参加婚丧喜庆事宜。